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通过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的照相回执。3、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收存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也可交验户口簿),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4、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所属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还需参照武汉市户籍常规办证指南提交相应材料。5、持有效武汉市居住证申请港澳台个人游签注,还需交验武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非旅游类各类签注(定居类除外),还需提交相应签注所需申请材料(详情参照武汉市户籍常规办证指南)。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换补发护照的,需交验有效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文资料需经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7、其他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3种观点: 港澳通行证签注可以异地办理。异地办理需要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就业人员需提供一年及以上有效的居住证、社保证明,高等院校在读的学生需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证明及学生证,就可以异地办理签注。【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次办理须本人至户籍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以及复印件,2寸淡底色彩照2张,同时分别申请赴香港、澳门的签注,只去香港则申请香港签注,只去澳门则申请澳门签注,如果香港、澳门都去,则两地签注都要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条 下列事由条件可以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一) 探亲。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的: 1、 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者非永久性居民的。 在已开办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以下简称“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 在未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还包括:(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内地居民,其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 2、 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解放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部队人员的。 (二) 商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的: 1、 在内地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的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企业是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在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成立,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外国(地区)驻华新闻机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代表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3、 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专用交通工具的。 (三)团队旅游。内地居民参加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四)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五) 短期居住。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香港、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可在香港或者澳门短期居住的: 1、 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赴香港就学、工作、培训、劳务或者投靠亲属的。 2、 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 3、 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亲属随任的。 4、 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 (六) 其他。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1、 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参加诉讼、应试、个人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确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2、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3、 持附有短期居住签注通行证的内地居民进入澳门后,需往来香港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武汉港澳通行证签注一般可以在异地办理,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异地市民需要前往各地区出入境管理局进行出入境项目办理。同省范围内就近办证的范围不包括往来港澳个人旅游、探亲、逗留等签注类别,仅能办理往来港澳团队旅游签注。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次办理须本人至户籍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以及复印件,2寸淡底色彩照2张,同时分别申请赴香港、澳门的签注,只去香港则申请香港签注,只去澳门则申请澳门签注,如果香港、澳门都去,则两地签注都要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条 下列事由条件可以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一) 探亲。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的: 1、 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者非永久性居民的。 在已开办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以下简称“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 在未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还包括:(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内地居民,其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 2、 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解放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部队人员的。 (二) 商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的: 1、 在内地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的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企业是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在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成立,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外国(地区)驻华新闻机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代表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3、 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专用交通工具的。 (三)团队旅游。内地居民参加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四)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五) 短期居住。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香港、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可在香港或者澳门短期居住的: 1、 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赴香港就学、工作、培训、劳务或者投靠亲属的。 2、 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 3、 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亲属随任的。 4、 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 (六) 其他。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1、 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参加诉讼、应试、个人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确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2、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3、 持附有短期居住签注通行证的内地居民进入澳门后,需往来香港的。